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淄博**限公司、张**、第三人毛现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淄博**限公司、张**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淄博**限公司、张**银行存款200000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被告淄博**限公司、张**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