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恒**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79元,减半收取13,989.50元,由原告青岛恒**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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