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银**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限公司、江苏茂**青岛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银**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限公司、江苏茂**青岛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青岛**术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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