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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青岛芳**限公司诉被告青岛环**限公司、青岛环城**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青岛芳**限公司诉被告青岛环**限公司、青岛环城**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芳**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8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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