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青岛飞**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胶南**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2008)胶南民初字第295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0168元及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放弃其它诉讼请求,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08)胶南民初字第295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