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桓**限公司诉被告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桓**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桓**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21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山**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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