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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限公司与龙口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金**限公司与上诉人龙**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招远市人民法院(2013)招民初字第2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金**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龙口市**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延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招远市人民法院(2013)招民初字第21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招远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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