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九鼎**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原审被告由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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