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限公司因与被上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4)薛*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供新的证据,致使案件事实发生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4)薛*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