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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自原、李**与李**、潍坊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自原与被告李**、潍坊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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