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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限公司与山东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原告的银行存款805979.57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1、冻结山东**限公司在

银行的存款805979.57元;

2、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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