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原告的银行存款805979.57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1、冻结山东**限公司在
银行的存款805979.57元;
2、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