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限公司与被告青州**坝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物一宗,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在银行帐号的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