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山东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债权存款,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青法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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