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禚某某、张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4年12月30日以原告所诉的被告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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