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审结,该案(2014)青法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周**在青州宏**有限公司的工程款,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也无银行存款,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青法民初第1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