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升建设集**坊分公司与被告潍**有限公司、朱**、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阳升建设**公司潍坊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阳**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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