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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升建**潍坊分公司、潍坊晟**限公司与潍坊晟**限公司、朱**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升建设集**坊分公司与被告潍**有限公司、朱**、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阳升建设**公司潍坊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阳**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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