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与被执行人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夏**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潘**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3)青法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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