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史洪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9年3月,原告承揽被告钢结构工程一处,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0000元未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原告承揽被告钢结构工程一处,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0000元未付,并于2012年11月9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欠据以及当事人陈述、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并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事实清楚,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依约施工后,被告应当依法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陈**工程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1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企业法人提起上诉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一份;公民个人提起上诉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两份,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