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郭**在山东青**限公司的债权58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郭**在山东青**限公司的债权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