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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郭**在山东青**限公司的债权58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郭**在山东青**限公司的债权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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