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于清溪与北霍陵村委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于清溪与被执行人青州市黄楼街道北霍陵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在银行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4)青法弥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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