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光荣与被执行人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暂无其他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青法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房军与青州**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宜兴市**限责任公司、被告青州**发有限公司、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金**限公司与中国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安丘**有限公司与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隋**与郇庆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
于清溪与北霍陵村委执行裁定书
张**与张**、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鞠**与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刘**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兴国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