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兴国与被执行人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暂无其他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青法民初字第7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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