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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市**有限公司与青州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青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青州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分别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及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青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青州古**有限公司分别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青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青州古**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7917元,减半收取1895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青州市**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7811元,减半收取1890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青州古**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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