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金林诉被告青州市邵庄镇东台头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存放于青州市邵庄镇政府财政所的3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存放于青州市邵庄镇政府财政所的31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