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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与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鞠秉生诉被告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8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周**的财产一宗(祥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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