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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隋**与郇庆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隋*胜诉被告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于2014年5月9日作出(2014)青法普*初字第6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郇**之妻石**的银行存款208810元。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原告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继续冻结查封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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