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宋**、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保全费47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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