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烟建**公司与蓬莱大**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烟建**公司(简称烟**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蓬莱大**限公司(简称大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烟**司的委托代理人崔**、宗**,大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郝庚新、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烟**司诉称,2012年5月29日,烟**司与大**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烟**司承建大**司位于蓬莱市经济开发区办公楼、宿舍楼工程。烟**司依约施工,2013年10月15日工程竣工并交付给大**司使用。2014年4月26日,工程竣工结算定案,定案造价14504018.86元。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6.1.1.5条约定,大**司应支付工程款至合同总价的97%,即应支付14068898.29元。但截至起诉前,大**司仅支付5743140元,尚欠工程款8325758.29元及相应利息。另外,由于大**司原因导致工期延误348天,给烟**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诉请判令:1、大**司偿还烟**司工程欠款8325758.29元;2、大**司偿付自2013年10月15日至2014年10月15日期间以8035677.92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488837.07元,以及自2014年10月16日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期间利息(以8325758.29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大**司赔偿工程延期竣工直接损失1273898.07元、诉讼保全担保物评估费8000元;以上合计:10096493.43元。4、确认烟**司对拍卖或变卖大**司的办公楼、宿舍楼工程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用由大**司承担。

被告辩称

大**司辩称,1、烟**司没有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大**司不支付工程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大**司将办公楼、宿舍楼土建及安装工程发包给烟**司施工,办公楼的开工日期为2012年6月1日至10月10日,宿舍楼的开工日期为2012年6月1日至11月1日,合同价款12999990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基础和一层工程量作为施工过程质量保证金,第二层框架结构浇筑完成支付第二层全部工程量的工程款……,合同内安装和抹灰工程全部完成并达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竣工验收与结算方式为:承包方在竣工验收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竣工资料一式四份,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应当支付工程款;违约条款为: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竣工,应向发包人支付延误工期赔偿费,延误工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竣工报告批准日期之间的天数,每推迟一天承担工程合同总价千分之三的赔偿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与义务。合同签订后,大**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但烟**司没有按时竣工,而且至今也没有按合同约定向大**司提交竣工验收的书面通知,更没有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烟**司的严重违约行为导致大**司迟迟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大**司不支付工程款,既符合合同约定,也符合合同法第67条规定,正当合法,烟**司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烟**司因自身违约行为导致逾期竣工,其要求大**司偿付利息、赔偿损失没有依据。相反,烟**司应向大**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烟**司因自身原因,包括多次出现质量问题(回填土不合格、基础墩不合格、混凝土不达标、山墙裂纹、外墙空鼓、楼梯下沉等)导致工程多次返工、返修以及管理方面、设备方面问题,没有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竣工,给大**司造成较大损失。根据合同约定及合同法相关规定,烟**司应立即向大**司提交竣工资料一式四份及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协助大**司办理竣工验收。烟**司还应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并赔偿损失260万元,大**司就此已提出反诉。3、烟**司诉请支付诉讼保全担保物评估费没有法律依据。烟**司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物是其义务,与大**司无关,也无规定大**司必须承担其诉讼保全担保物评估费。实际上,大**司完全具备支付工程款能力,只是因为烟**司违约,才没有支付。烟**司根本不需要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因烟**司申请诉讼保全查封了大**司银行账户,给大**司造成经济损失,大**司保留追索权利。综上,烟**司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大金公司反诉请求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与其答辩意见前两条一致。反诉请求为:1、判令烟**司立即向大金公司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所有竣工资料以便验收;2、判令烟**司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和损失260万元;3、烟**司承担反诉费。

烟**司针对大**司的反诉辩称,1、2013年10月15日烟**司将涉案工程交付给大**司时,已经一并将竣工报告和竣工资料提交给大**司,但大**司收到上述资料后拒绝签字确认。烟**司已经完成了施工合同约定的提交竣工报告和竣工资料的义务,没有义务重新提交。2、烟**司向大**司提交竣工报告和竣工资料后,大**司拖延组织验收,直接要求烟**司交付工程并投入使用,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视为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烟**司没有义务重新配合大**司进行验收。3、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涉案工程的竣工时间为2012年11月1日,烟**司实际竣工并交付工程实际时间为2013年10月15日,比合同约定竣工日期迟延348天,工期迟延不是由烟**司造成的,而是因大**司原因造成,烟**司不应当承担延期竣工违约责任,工期延误责任应当由大**司承担。退一步讲,即使工期延误确实是因为烟**司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也没有给大**司造成实际损失,大**司主张的延期竣工违约金过高,应予调减。综上,大**司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9日,大金公司(发包人)与烟**司(承办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工程名称:大金公司重型钢结构制造项目办公楼工程、宿舍楼工程,工程内容:办公楼土建及安装工程、宿舍楼土建及安装工程。合同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为办公楼土建及安装工程、宿舍楼土建及安装工程。承包范围具体包括:施工图纸范围内土方工程(含基坑开挖、支护等土方挖运及所有回填),础工程(含基础等),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至所有梁、板、柱结构层到抹灰找平层底层,顶棚施工到抹灰找平层底层),砌筑工程,屋面工程,室内外全部防水工程(不包括卫生间防水工程),图纸范围内一层地面施工至混凝土找平层,室内外实体墙抹灰工程:不含天棚抹灰及楼面做法(即施工至现浇混凝土毛面),给排水安装工程,办公楼电气安装工程,宿舍楼电气安装工程按照图纸范围内容施工,空调工程、消防工程的预留套管的材料、施工费用,外墙大理石装饰工程的材料、施工费用。同时对不包括在施工范围的项目亦进行明确约定。第三条:合同工期,1、宿舍楼:开工日期2012年6月1日、竣工日期2012年11月1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53天;2、办公楼:开工日期2012年6月1日、竣工日期2012年10月1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31天;3、施工阶段工期详见“表01”《工程工期一览表》。合同第四条,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本工程质量要求依据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经有关部门检验,要求达到优质结构工程;内外墙抹灰工程按优良工程标准由监理方、发包人和承办人共同检验。合同第五条,合同价款:金额(大写)壹仟贰佰玖拾玖万玖仟玖佰玖拾元整,小写:12999990元,详见“表02”合同价款和施工阶段价款。合同第八条:承办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约定监理单位委派工程师为修维亭、职务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派驻工程师贾**,项目经理为周培堂。其中,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时间为开工七日内,完成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提供时间为开工前七天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为书面形式,现场交验。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其中工期延误,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的工程量超过合同对应的工程量10%、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以及如果由于发包人原因或经发包人认可的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其工期相应顺延,工程费用不再调整(另有注明除外)。四、质量与验收,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基础验收、主体验收。六、合同价款与支付,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除约定的不可抗力外的所有风险。工程风险包干费用已经考虑在综合报价中。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合同综合单价不作任何调整,投标书提供的工程量不作任何调整,如发生设计变更工程量或现场签证工程量(仅包括宿舍楼基础部分),需由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按合同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宿舍楼**均按长8米考虑;竣工结算时,根据施工中超出的工程量或不足的工程量,根据桩*综合单价调整结算(合同总价包括桩*检测费用)。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办公楼基础和一层工程量作为施工过程质量保证金;第二层框架结构浇筑完成,支付第二层全部工程量的工程款;第三层和第四层框架结构浇筑完成,支付第三层和第四层全部工程量的工程款;第五层和第六层框架结构浇筑完成,并且完成全部砌筑工程,达到主体验收合格,支付本条施工项目工程量的工程款;合同内安装和抹灰工程全部完成,并达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余款(合同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全部结束后,一次性支付,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宿舍楼基础和一层工程量作为施工过程质量保证金;第二层框架结构浇筑完成,支付第二层全部工程量的工程款;第三层和第四层框架结构浇筑完成,支付第三层和第四层全部工程量的工程款;第五层和第六层框架结构浇筑完成,并且完成全部砌筑工程,达到主体验收合格,支付本条施工项目工程量的工程款;合同内安装和抹灰工程全部完成,并达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余款(合同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全部结束后,一次性支付,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每次支付工程款前,承包人需提供等额发票。质保期和质量保证金返还方式,土建工程质保期为1年,到期返还质量保证金总额的40%,其它工程质保期为3年,到期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无故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办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无故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经双方协商一致,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八、工程变更约定: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需要的变更。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承包人损失,须经工程师和发包人确认,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费用;按变更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相应增减合同价款,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认后,可相应顺延工期。发生本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含补充文件等)规定以外的施工项目、施工做法,按工程变更或工程洽商处理。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内容如与招标项目内容相同或相近的,综合单价的计取执行本次中标的综合单价。合同实施期间,如发生招标文件、补充文件等规定范围以内需要进行扣减的项目,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确认核实后在本工程结算时,相应扣减。对发包人作出的变更,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执行,否则,发包人有权指派第三方完成,并在承包人费用中进行费用扣减,直接支付给第三方。九、竣工验收与结算约定: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7天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免费提供符合建设主管部门要求的竣工图、施工资料一式四份,竣工图要反映实际竣工情况,竣工资料要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全部记录,并提供光盘2套。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验收报告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经双方协商一致,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在采取必要的安全和技术措施后有权临时使用。承包人应继续负责工程的验收准备工作、工程的质量整改、工程维护及其它一切必要的工作……。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报告及竣工资料,严禁“三拖”(拖验收、拖资料、拖移交)。承包人负责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如承包人拒绝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整改,发包人有权另请他人整改,由此发生的整改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当验收通过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移交工程,否则,发包人有权强行使用,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竣工结算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专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第37条: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发包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并负责工程的保管和维护的全部工作;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十、违约、索赔和争议约定: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该款约定: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按照本合同规定工期顺延的除外),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延误工期赔偿费,每推迟一天处以工程合同总价千分之三的罚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延误工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竣工报告批准日期之间的天数(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十一、其他,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1、10级以上大风(包括10级)持续6小时以上,或瞬间风力大于12级(包括12级);2、震级大于7级(包括7级)地震;3、海啸;4、以烟台气象台资料为准;5、本合同通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还对其它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2年7月20日,双方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载明:一、工程概况。蓬莱大**限公司宿舍楼工程,设计为人工挖孔桩,原设计桩长8m,桩端为强化岩层,在7-13轴的施工中,最深的孔位已达到11m(超出勘探深度),地下水丰富,为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经发包人组织设计及勘探单位现场确定,需进行降水施工。四、降水设计。根据挖桩情况确定是否需增加或减少降水井数量,如遇超深的桩孔,降水无法满足要求的,应根据现场情况重新进行处理。现场实际降水达到要求后再展开挖桩工作。六、降水施工费用,合计164700元。1、根据挖桩情况确定是否需增加或减少降水井数量,实际降水井数量根据降水情况由双方确定;2、降水施工进场后工期暂按30日计,各降水井降水施工时间根据降水情况由双方确定;3、本补充协议为固定施工单价协议,需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5、桩基础施工完成后,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另行商定宿舍楼工期。

上述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大**司于2012年6月4日移交规划坐标点,烟**司实际开工日期为2012年6月7日。施工过程中,因基础地基处理,造成工期延误5天。在主体及室外施工期间,因出现大风天气,主要施工设备不能运转,人员不能高处作业,监理公司向烟**司下达停工指令,致使工期延误6天。2012年10月2日,大**司通知烟**司变更外墙分隔缝做法,外墙分隔缝材料需重新定做加工,因加工和剩余外墙做法施工,导致工期延误30天。2012年11月30日,大**司通知烟**司暂停安装工程的施工,配合后期外包装修施工,直至2013年9月10日,大**司通知烟**司安装工程重新确定施工范围开始施工,导致工期延误284天。在工程主体施工期间,大**司增加连廊扩建工程,连廊为现浇框架结构,四层,建筑面积1040.0平方米。对此,烟**司主张由于上述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责任在大**司,烟**司因此增加了管理成本,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

烟**司主张,2013年10月15日,烟**司将涉案工程移交给大金公司使用,提交《工程移交证明书》支持其主张。该《工程移交证明书》载明移交日期:2013年10月15日,工程名称:蓬莱大**限公司重型钢结构制造项目办公楼、宿舍楼及扩建,建筑面积:13911.92㎡,施工单位:烟建**公司第三建筑安装分公司,建设单位:蓬莱大**限公司,监理单位:山东万**限公司,建设、监理、施工、设计方初验意见:经各方初步验收满足合同及设计文件要求,符合国家验收规范规定标准,通过验收。该《工程移交证明书》上施工单位栏处加盖烟建**公司第三建筑安装分公司公章并有“李**”签字,监理单位栏处加盖山东万**限公司公章并有监理总工程师“修维亭”签字,但该《工程移交证明书》上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栏处没有签字盖章。

2013年12月1日,烟**司向大**司提交了《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书递交表》和结算资料,2013年12月20日,烟**司向大**司提交竣工报告和竣工资料,大**司拒收,烟**司将竣工报告和竣工资料留置在大**司办公室。2014年2月26日,烟**司重新向大**司递交了《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书递交表》和结算资料。2014年4月26日,大**司在《蓬莱大金办公楼、宿舍楼及扩建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表》上签字,签字人为张**,确认工程结算审定值14504108.86元,大**司已付工程款5743140元。

为此,烟**司提交2013年11月30日出具给大金公司及监理公司《关于调整蓬莱大**限公司办公楼宿舍楼工程造价的联系函》,该联系函中载明附件包括1、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书递交表;2、蓬莱大金造价明细;3、蓬莱大**限公司办公楼宿舍楼及扩建工程决算汇总表(土建);4、蓬莱大**限公司办公楼宿舍楼及扩建工程决算汇总表(安装)。该联系函上有大**工程部部长李*签字,时间为2013年12月1日。烟**司还提交其于2013年12月12日、12月20日两次与大**工程部部长李*的谈话录音,证实大金公司拖延办理竣工验收,拖延办理竣工决算以及2013年12月20日烟**司再次向大金公司提交竣工报告和竣工资料,大**工程部部长李*拒收,烟**司将竣工报告和竣工资料放在李*办公室的事实。烟**司另提供的《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书递交表》中记载递交时间为2014年2月26日、递交份数壹份、结算金额为15002620元、结算附件内容包括:1、施工图纸;2、施工合同;3、结算明细表;4、付款明细表;5、经济签证及隐蔽验收记录;6、工程变更相关文件。该递交表上建设单位接收人签字栏及建设单位盖章栏处均有张**签字。标注日期为2014年4月26日的《蓬莱大金办公楼、宿舍楼及扩建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表》载明:原报值合计15002622.34元,审定值14504018.86元,审减额498603.48元。该审核定案表建设单位签章栏处有张**签字确认。为证实张**的身份,烟**司还提交其为大金公司施工期间2012年11月12日、11月13日、12月4日《蓬莱大**限公司工程协调及安全施工会会议纪要》、《蓬莱大金海洋重工陆域工程第十九次工地例会会议纪要》、《蓬莱大金海洋重工陆域工程第二十二次工地例会会议纪要》以及2012年12月6日、2013年6月11日《工程联系单》,上述文件均表明张**系代表建设单位大金公司主持会议、部署工作、提出要求、审批工程相关事宜。张**的行为即代表大金公司。

大**司对李*的身份无异议,认可其为公司工程部负责人。对烟**司提交与李*的两份录音不予认可,但对是否为李*的录音不申请鉴定。大**司对张**的身份提出异议,并提供蓬莱**理局2014年12月12日出具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张**同志是蓬莱**理局工作人员,应蓬莱大**限公司请求,受蓬莱市人民政府委派,于2012年10月到蓬莱大**限公司帮助工作至今。大**司据此主张张**并非大**司工作人员,其无权在相关文件上对相关事宜签字确认。

烟**司为证明因大金公司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给其造成损失,提交因大金公司原因工程迟延竣工所造成的损失证明,包括烟**司部分保卫人员花名册及工资发放表、工程管理人员工资发放表、社保等费用明细以及周转器材租赁费结算单,证实大金公司应赔偿工程延期竣工给烟**司造成的各项直接损失1273898.07元。大金公司对烟**司的该主张不予认可,认为双方没有签证确认、烟**司所提供的证据均为其单方制作,不具有证明效力。

烟**司主张因大**司拖延竣工验收,其于2013年10月15日已经将涉案工程交付大**司且大**司已经实际使用该工程。大**司认可已经实际接收使用涉案工程,其中宿舍楼在2014年6月份使用,办公楼在9月份使用。庭审中,大**司对烟**司主张的工程量不予认可,但又明确表示不申请司法鉴定。

另查,烟**司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大金公司未取得涉案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建设手续。烟**司为申请诉讼保全,支付了担保物评估费8000元。

上述事实,有烟**司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工程移交证明书、联系函、工期签证、工程联系单、监理会议纪要、连廊扩建设计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书递交表、蓬莱大金办公楼宿舍楼及扩建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表、保卫人员花名册、保卫人员工资发放表、烟**司工程管理人员工资发放表和社保等费用明细、周转器材租赁费结算单、录音证据、办公楼质量验收记录表、宿舍楼质量验收记录表、评估费发票,大金公司提交的监理通知单和烟**司回复单、工程联系单、付款凭证、涉案工程照片及说明、蓬莱港航局出具的证明、大金公司办公住宿发票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公司未取得涉案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因此原**公司与被**公司2012年5月2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烟**司所施工的涉案工程已经移交给大**司且大**司实际接收使用,因此大**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利息。2013年12月1日,烟**司向大**司提交了《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书递交表》和结算资料,2014年4月26日,张**在《蓬莱大金办公楼、宿舍楼及扩建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表》上签字,确认工程结算审定值14504108.86元。从烟**司提交的多份施工资料中,张**均是以大**司名义出现,其行为应认定系代表大**司。庭审中,大**司不认可《蓬莱大金办公楼、宿舍楼及扩建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表》,但又不向本院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确认涉案工程造价为14504108.86元。

依据施工合同中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约定,工程全部完成,大**司应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余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土建工程质保期为1年,到期返还质量保证金总额的40%。2014年10月15日土建工程质保期已届满,因此大**司应当支付烟**司97%的工程总价款,即:14068898.29元,但截至烟**司起诉前,大**司仅支付5743140元,尚欠工程款8325758.29元(含土建质保金)应当支付给烟**司。烟**司诉请大**司自2013年10月15日至2014年10月15日期间,以8035677.92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488837.07元,以及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大**司主张,涉案工程没有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其不应支付工程款,而烟**司提交的证据证实其已向大**司移交涉案工程并已将竣工报告和竣工资料提交给大**司,烟**司已经完成了施工合同约定的提交竣工报告和竣工资料的义务,因大**司已经接收并使用了涉案工程,其辩解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烟**司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已超过法定期间,本院不予支持。烟**司主张的工程延期竣工直接损失,大金公司不予认可,双方亦未签证确认,且烟**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多为其单位单方出具的证明,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认定。烟**司诉请大金公司给付诉讼保全担保物评估费8000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因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大金公司反诉请求烟**司支付违约金260万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烟**司已经向大金公司提交过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大金公司要求烟**司再次提交,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以及最**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蓬莱大**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烟建**公司工程款8325758.29元及利息488837.07元,并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烟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蓬莱大**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反诉原告)蓬莱大**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237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烟建**公司负担10460元,被告(反诉原告)蓬莱大**限公司负担7191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蓬莱大**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蓬莱大**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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