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兴**限公司与被告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兴**限公司以庭外自行与被告烟**限公司进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兴**限公司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烟台兴**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898元,减半收取9644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1449元,由原告烟台兴**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