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密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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