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密**有限公司与高密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密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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