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密市**有限公司与青岛建**限公司、青岛建**限公司高密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密市**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有限公司、青岛建**限公司高密分公司、高密**限公司、董**、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青岛建**限公司高密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

冻结期限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2016年6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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