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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密市**程有限公司与高密市人民政府密水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密市**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公司)与被告高密市人民政府密水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密水街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动东**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密水街办委托代理人单联君、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6年承建高密市拒城河镇人民政府(现已合并高密市人民政府密水街道办事处)建筑工程,工程名称系拒城河镇所属的中学学生公寓楼和学生教室等建筑工程,竣工后,经结算总工程款2170899元,后经多次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21000元,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不偿付。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支付工程款121000元及利息等损失;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密水街办辩称,1、欠款属实,但未约定利息;2、被告有还款的事实,今年准备了7000元钱,但原告未曾领受。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原告东**公司承建高密市拒城河镇人民政府(现已合并高密市人民政府密水街道办事处)建筑工程,工程名称系拒城河镇所属的中学学生公寓楼和学生教室等建筑工程,竣工后,经结算总工程款2170899元,后被告还款119万元,尚欠980899元。2007年8月16日经协商达成协议,内容为:甲:高密市**资办公室乙:高密市**程有限公司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2006年乙方承建中学教师公寓楼和学生教室,共造价2170899元,甲方根据建筑协议已经付给乙方工程款1190000元,尚欠工程款980899元。2、甲方在周阳油库以北路西镇级存量土地一处,面积30亩,价格为每亩2万元,共计60万元。3、经双方协商同意,由甲方将该土地转让给乙方,用于抵顶建筑工程款60万元,抵顶后欠款财政暂欠,协议签订后土地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使用期限50年,自2007年7月1日至2057年7月1日至。4、乙方搞建设时要符合相关规定。5、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代表人:刘**乙方代表人:孙**双方均加盖了公章,落款时间为2007年8月16日。

还查明,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08年1月11日付款70000元、2008年9月5日付款30000元、2009年1月22日付款50000元,2010年2月8日付款30000元,2010年6月21日付款20000元,2011年2月1日付款20000元,2012年1月21日付款12000元,2013年2月7日付款20000元,2014年1月27日付款7899元,现尚欠原告工程款121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协议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承建了由被告密水街办发包的拒城河镇所属的中学学生公寓楼和学生教室等建筑工程,双方于2007年8月16日进行了结算并由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密水街办应当依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支付原告剩余的工程款。经核对,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21000元,被告应当予以依法支付。原、被告双方未对欠款的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予以约定,按照法律规定,本院支持原告自主张**之日(2015年5月26日)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利息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高密市人民政府密水街道办事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高密市**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1000元及利息(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5月26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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