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寿**限公司诉被告潍坊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提出反诉,现原、被告均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寿**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潍坊鲁**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780元,由被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