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密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程有限公司、山东拓**有限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山东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
冻结期限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2016年6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