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密市**有限公司诉被告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密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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