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潘明桥与高密市**程有限公司、钟**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潘**与被告高密市**程有限公司、钟**、潍坊**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陈**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继续冻结被告高密市**程有限公司在高密市建工处的江北鞋业物流城项目安全文明措施费3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高密市**程有限公司在高密市建工处的江北鞋业物流城项目安全文明措施费3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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