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潘**与被告高密市**程有限公司、钟**、潍坊**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陈**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继续冻结被告高密市**程有限公司在高密市建工处的江北鞋业物流城项目安全文明措施费3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高密市**程有限公司在高密市建工处的江北鞋业物流城项目安全文明措施费3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