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保定四**有限公司与寿光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四**有限公司诉被告寿光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由潍坊鑫**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寿光市**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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