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恒**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向本院申请评估,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郭**与曹**、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密市**有限公司与青岛建**限公司、青岛建**限公司高密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高密市**有限公司与潍坊市**程有限公司、山东拓**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高密市**有限公司与青岛建**限公司、青岛建**限公司高密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密**有限公司与高密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宫**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潘明桥与高密市**程有限公司、钟**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潍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岛金**有限公司与潍坊天和思瑞国际**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亚**限公司与山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