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康达**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鉴定,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日
高密市**有限公司与青岛建**限公司、青岛建**限公司高密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高密市**有限公司与潍坊市**程有限公司、山东拓**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高密**有限公司与高密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蓝**限公司与山东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密市**有限公司与山东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宫**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潘明桥与高密市**程有限公司、钟**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密市**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刘**、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浙江海**限公司山**公司、浙江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