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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任*、新泰市**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任*、新泰市**程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5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任*及其委托代理人葛**,上诉人新泰市**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万**、徐**,被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庞**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52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泰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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