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任*、新泰市**程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5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任*及其委托代理人葛**,上诉人新泰市**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万**、徐**,被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庞**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52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泰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