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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张**与李**、卓*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张**、张**与原审被告李**、卓*、肥城市**总公司、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3)岱商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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