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520元,合计565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山东**有限公司与山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张**与李**、卓*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张**与李**、卓*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山东恒**限公司、山东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泰安市**限公司与山东**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马*与新泰市某总公司、山东某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新泰市某总公司、山东某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泰安市某区某镇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明**司与华**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