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河县某水利站机井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13元,减半收取2656.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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