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山东恒**限公司、山东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14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房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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