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新泰市某总公司、山东某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75元,减半收取2637.5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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