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与原审被告卓*、肥城市**总公司、山东电**程公司(反诉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3)岱民初字第1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范**与于相洲、严*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有限公司与山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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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卓*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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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新泰市某总公司、山东某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泰安市某区某镇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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