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服肥城市人民法院(2014)肥民初字第2537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上诉人李**在本院通知的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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