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展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泰高新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王**出具的结算单性质应予查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泰安市**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泰高新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泰安市**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