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袁**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肥城市人民法院(2014)肥民初字第2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工程量、工程质量、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肥城市人民法院(2014)肥民初字第28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肥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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