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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天**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与山东新春兴再生资源**公司、江苏新春兴再生资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天**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与被告山东新春兴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江苏新春兴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天**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于2014年8月5日以原被告双方同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天**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日照天**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0元,减半收取29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4000元,由原告日照天**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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